原告杨某双,男。
原告杨太平,女。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艳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
被告王建春,女。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双、杨太平与被告王某、王建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太平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艳丽,被告王某、王建春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12.85万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太平与被告王某是亲兄妹,由母亲李贵荣带着嫁到原告杨某双家,与杨某双形成继父女、继父子关系。原告杨某双抚养原告杨太平长大,帮助被告王某成家立业。二原告、被告王某、李桂荣(已故)的土地被征收,土地征收款共计25.7万元,该款由二被告私自支取,原告杨某双、杨太平每人应分得征地补偿款6.425万元,二被告拒绝返还,故二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涞源县太平关村会计杨志刚的询问笔录显示:涉案征地补偿款应属杨某双、李贵荣(杨某双的妻子,现已故)、杨太平、王某四人共有,故原告杨某双、杨太平每人应分得征地补偿款6.425万元。被告王建春支取全部征地补偿款25.7万元,并拒绝返还二原告的份额,应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被告王建春应返还原告杨某双、杨太平每人征地补偿款6.425万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王某亦负连带返还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王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杨某双征地补偿款6.425万元。
二、被告王某、王建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杨太平征地补偿款6.4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8元,由被告王某、王建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彬彬 审 判 员 张嫱嫱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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