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家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方渡办事处南禄村大桥组7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家良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被告牛家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444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王家良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王家良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缴纳现金担保人民币135万元,被申请人未表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王家良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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