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鹤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家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申请人:王家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牛家贤、王家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牛家贤、王家良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牛家贤、王家良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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