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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川与开滦总医院林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荣,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总医院林某医院,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某。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四方区大沙路27号。法定代表人:岳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川诉被告开滦总医院林某医院、第三人青岛首和金海制药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川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2元,减半收取7711元,由原告杨某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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