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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能、徐蓂芬与孙楠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徐蓂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能(系原告徐蓂芬配偶)。
  被告:孙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娴,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能、徐蓂芬与被告孙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晓蕾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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