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553号。
法定代表人:马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因原告杨某某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表示不再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