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个体建筑商,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90元,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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