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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于2013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万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6日,被告万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今借到杨某某现金100000元。现被告万某某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万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所载内容可以确定原、被告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借条还特别载明“今借到”字样,所体现的是被告万某某认可已经实际收到原告杨某某交付的100000元现金的意思表示。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催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红卫

书记员: 吴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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