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智某与上海鑫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智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军,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波,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磊。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曲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汪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倪明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胡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傅世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丁万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孙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孙凤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刘虎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镇双闫村龙头3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某与被告上海鑫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某某、被告曲磊、被告汪盛、被告倪明鲁、被告胡林、被告傅世扬、被告丁万欣、被告孙芳、被告孙凤祥及第三人刘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智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智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