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永旺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友谊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某与枝江永旺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杨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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