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佘丰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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