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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安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兰德清(湖北宜昌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
安拥军
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德清,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拥军。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安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某以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为由,自愿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拥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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