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杨某某与杨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振平
书记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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