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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
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铁军

书记员: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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