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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林,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法定代表人:梁道满,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黑龙江恒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杨某某申请再审称:1.办理草原使用证和合同的费用210400元,一审法院认定与实际判项不符,应予改判给付;2.应给付杨某某宜林荒山4000亩,防浪林10公里(3000亩)投入的经济损失和2002年承包合同内500亩林地损失,请求依据国务院2002年10号文件及梧桐河农场14号文件精神给予赔偿,共计150多万元;3.看护草原费用29900元应予保护;4.耕地承包费应该予以保护;5.宜林荒山和防浪林的使用权应判决给杨某某;6.本案系由梧桐河农场违约造成的,诉讼费用应该由梧桐河农场承担。杨某某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合理部分;纠正不合理部分;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支持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杨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梧桐河农场提交意见称: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和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杨某某的再审申请已经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驳回,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审查;2.杨某某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已经明确答复并裁定驳回再审;3.杨某某于2016年年底收到判决书后放弃了上诉权,并于2017年1月17日之前从梧桐河农场全部领取了赔偿款项。杨某某在领取赔偿款项后,又于2017年4月27日以原审判决违法为由申请再审。杨某某认可原审判决并领取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但又申请再审属于背离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梧桐河农场请求对本案依法终结审查。在询问中,杨某某提供新证据:2017年5月17日杨某某组织人员测量的10公里防浪林的测量光盘和说明各一份,证明10公里防浪林的丈量方法有误,防浪林的实际宽度为200米。梧桐河农场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该证据不是新证据,在一审审理中具备录像取证条件,杨某某在一审判决后取得的录像不属于新证据。现有录像也无法证明防浪林的宽度。杨某某针对原审证据中的梧桐河农场2003年17号文件、2014年7月23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调解笔录发表新意见称,证据能证明有10公里防浪林,宽度为200米,梧桐河农场同意给付防浪林树苗款48880元和植树人工费用。梧桐河农场发表质证意见称,2003年17号文件不能说明防浪林是200米宽,该文件是对退耕还草事项的规定。杨某某所说的与调解笔录不一致,调解中没有说按照长度、宽度和面积计算赔偿,且依据法律规定,调解意见不得作为人民法院确认事实依据。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黑龙江省梧桐河农场(以下简称梧桐河农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2017)黑8101民申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进行了询问,杨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华、高兴林,梧桐河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刘振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向生效判决法院申请再审。杨某某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履行后,选择向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黑8101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已经作出驳回杨某某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法应予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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