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易县。
被申请人:路雅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厂东关村第一居民区。
被申请人:于志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易县。
被申请人:路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易县。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F×××××)(保全价值18万元)。申请人杨某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提交了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7万元的借款借条,主张被申请人违约至今未支付部分利息及本金。综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冀F×××××)一辆,期限两年。(扣押地点:易县人民法院)。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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