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吴桥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并以最后鉴定结论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增加至99229.7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5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鲁N×××××号小轿车沿南吴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通过路口行走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吴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验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小群无责任。经查,被告张某驾驶的鲁N×××××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因与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事实和理由。现针对以上焦点分析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损失确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张合理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对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提出异议,对被告合理合法的异议,予以支持,对被告无依据的异议,不予认可。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
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药费:19318.14元;2、营养费:30元×(90+30)天=3600元;3、二次手术费:7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38天=3800元;5、误工费:16256.71元。19779/365天×(240+60)=16256.71元;6、护理费:合计17276.94元。38天×33543元/365×2人+(120+30-38)×33543元/365×1人=6984.29+10292.65=17276.94元;7、伤残赔偿金:22102元。11051×20×10%=22102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9、鉴定费:2640元;10、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97493.7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7493.79元;
二、被告张某在本案中,不再对原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2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荣坤 人民陪审员  于培林 人民陪审员  叶占岐

书记员:于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