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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王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华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郊区林业局工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聂华阳合伙协议纠

杨某某、王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36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08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存在合伙关系是错误的,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且杨某某为聂华阳出具欠条这一事实也说明双方间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2、一、二审判决既然认定了双方间为合伙关系,却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而判决由双方直接分配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发包方所给付的工程款并非全部是现金形式,还存在广元房地产公司用黑D×××××奥迪轿车作价700000元抵付工程款的事实,该车仍在被申请人处,应折抵欠款;3、360000元欠款中的100000元属于重复起诉;4、王某某与杨某某虽然是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经济独立,王某某并不知道杨某某承包该工程,故对该笔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两名证人出庭证实杨某某与聂华阳系合伙关系,结合施工中垫资及给付人工费的主体、发包方给付工程款的方式等情况,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与聂华阳之间具备合伙关系的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之规定,故本院对杨某某主张其与聂华阳间为借贷或雇佣法律关系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杨某某主张广元房地产公司用黑D×××××奥迪轿车作价700000元抵付工程款、杨某某又以该车折抵欠聂华阳款项,因杨某某与广元房地产公司往来的工程款收据中并没有体现存在用奥迪轿车抵付工程款的事实,且工程款收据中数额与杨某某主张的抵700000元工程款的数额不符,杨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以该车抵聂华阳工程款的事实,故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杨某某主张360000元欠款中的100000元系重复起诉,因与其出具的欠条内容不符,亦与其在二审第一次庭审中“以奥迪轿车抵付聂华阳36万元欠款”的陈述相矛盾,其再审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主张其与杨某某分居多年,经济独立,不应与杨某某共同承担责任,因杨某某与聂华阳承包该外墙保温工程系在王某某与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现王某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某某合伙经营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一审判决由王某某与杨某某共同返还合伙投入及利润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8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杨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忠利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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