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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140,3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经营天石圆零担货站,因需资金,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40,000.00元。借款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5,000.0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据。之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陈某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陈某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8.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超 人民陪审员  王惠彦 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

书记员:马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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