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申请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杨某某承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海新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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