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崔某
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达,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
2016年6月12日被告崔某对原告杨某某提出反诉。
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6年8月24日反诉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及反诉原告崔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崔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费32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及反诉原告崔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崔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负担。
反诉费32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书香
审判员:侯晓莉
审判员:尚春彦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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