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书文,黑龙江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东华、李某某、黑龙江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某某得知被申请人李某某作为力佳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集贤县水务局安邦河治理工程管理处享有xxxx元债权,从该公司与集贤县水务局安邦河治理工程管理处签订的结算协议及该公司的企业信用查询单均可证明,此欠款是该公司与李某某个人债权的混同,杨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力佳投资有限公司在集贤县水务局安邦河治理工程管理处的债权xxxx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xxxxxxxxxx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杨某某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力佳投资有限公司在集贤县水务局安邦河治理工程管理处的xxxxxx元债权,该款项集贤县水务局安邦河治理工程管理处对力佳投资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xxxx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永春
审判员 杨志超
审判员 李曌
书记员: 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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