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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王战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无极县(系王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宋忠胜,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家庄诚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西部峰景小区6-2-102。
负责人孙桂敏,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石家庄诚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智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进忠,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战林、宋忠胜,第三人诚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诚智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在石家庄市鹿泉区西部峰景7-1-104的房屋(已备案)出售给原告;房屋面积255.31平米,楼层:一层、二层,带地下车库;房屋成交价为壹佰肆拾万元整,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2017年2月21日前交付定金5万元(房产过户后转为房款);2017年3月15日前付首付款25万元,剩余房款400000元,由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被告在原告交付25万元首付房款时,配合原告做各项公证委托,公证委托期限是一年,如果公证书过期,被告积极配合做公证委托,等房本出来后被告配合做第二套委托公证书;被告于2017年3月15日腾空该房屋并将房屋的钥匙交给被告,协助被告办理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有线电视费等手续的交接事宜。合同还约定:自2017年4月1日,原告负责偿还被告银行按揭贷款,不得逾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被告房屋定金50000元,2017年2月27日给付购房款20000元,于2017年3月15日给付购房款23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告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3500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并表示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定金和首付款等相关义务,并开始偿还被告的银行按揭贷款,且原告表示早已备齐合同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的40万元房款,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备履行条件,不存在现实履行的困难,应当依约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非答辩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条款显失公平,原告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应予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本案所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故被告王某某应在该案房屋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事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继续与原告杨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其坐落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西部峰景7-1-104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杨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志新 审 判 员  李秋芳 人民陪审员  冯 雪

书记员:高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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