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李某某
冯兴发(嘉鱼县鱼岳镇法律援助中心)
方某某
韩桂菊(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
安超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冯兴发,嘉鱼县鱼岳镇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桂菊,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
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13号。
负责人金红彬,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超,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李某某与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跃进
审判员:黄建林
审判员:陈宁星
书记员:耿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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