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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邴欣欣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久成(与杨某某叔侄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邴欣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戬,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邴欣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12民终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申请人邴欣欣要求杨某某从动迁安置房屋中迁出及腾退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均载明该房屋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邴欣欣,而非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此邴欣欣要求杨某某将房屋和车库返还于邴欣欣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 辛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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