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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起与宋某某、杨某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忠博,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杨某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大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起与被告宋某某、杨某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某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起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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