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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余红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余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余红某(以下简称被告)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姑嫂关系。座落于江汉区北湖南街82号32栋3单元3层2室,建筑面积43.01平方米的房屋系原告所有,2011年2月原告婆婆罗谦贞搬到该房屋居住,2015年10月被告因照顾母亲罗谦贞搬到该房同住。2016年6月23日罗谦贞去世后,被告继续在该房屋居住,也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未果,故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并坚持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坚持答辩意见。因各持己见,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武房权证江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鄂中星证字第1762号公证书等证据经质证后证实。

本院认为,座落于本区北湖南街82号32栋3单元3层2室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占用该房屋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腾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江汉区北湖南街82号32栋3单元3层2室房屋交原告杨某某;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余红某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正霜

书记员:施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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