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杨某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代理人:冷冰心,女,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5月21日,本院收到杨某来的起诉状,起诉人杨某来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返还被扣押车辆(恢复至车辆被扣押前状态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按车辆购置价格予以赔偿;2.要求赔偿车辆运营损失(从车辆被扣押之日起至车辆返还后开始运营之日,每天费用为5000元,从2016年4月20日后续费用计算至恢复运营之日);3.要求赔偿车辆正常的折旧费用及价值、车辆保险费13,000.00元;4.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于2016年4月20日对杨某来作出车辆暂扣凭证:对牌号为黑B×××××车辆予以暂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是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依法所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作出的车辆暂扣凭证,属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起诉人杨某来属于行政相对人,而龙江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属于行政机关,不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杨某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窦仕彩
人民陪审员 杨全秀
人民陪审员 李景芹
书记员: 王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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