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杨某昇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邯郸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名县金鼎厚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某在邯郸市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书记员:曹丽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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