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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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