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死者杨智之父。
申请人: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死者杨智之妻。
申请人:杨某。
三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红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被申请人:王亚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申请人杨某和、祁某某、杨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红杰、王亚琼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杨某和、祁某某、杨某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和、祁某某、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红杰、王亚琼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杨某和、祁某某、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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