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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宽城满族自治县兴利井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紫阳县。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林,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兴利井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
法定代表人:沈兴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唐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连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丽,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兴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占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兴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兴利井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宽丰唐家庄矿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沈兴利、郭占青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7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裴赤博
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
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

书记员: 刘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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