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华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王玮
秦某
原告杨春华。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玮。
被告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与被告王玮、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华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依法查封被告王玮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李家湖路房屋一套,赵华蓉为此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临路商铺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华蓉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临路商铺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赵华蓉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临路商铺一套。
审判长:望胜
书记员: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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