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春华与武汉高远华风换热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华。
委托代理人:何大明,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高远华风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治飞,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春华为与被上诉人武汉高远华风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华风换热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7月31日,原告杨春华应聘到被告高远华风换热器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12年11月11日,原告杨春华按被告高远华风换热器公司要求,参加山东临沂华能电厂有限公司凝汽器改造工程的施工工作时,不慎从2米高的施工平台上跌落,导致左手腕部、腰部等全身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救治,被告高远华风换热器公司支付全部医疗费。伤后原告回家休养,被告支付了原告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2015年2月15日,被告高远华风换热器公司出具伤残鉴定申请书,内容为:兹有本公司员工杨春华曾于2012年11月因工作,左手腕部受伤。现前来进行伤残鉴定,双方同意鉴定。2015年5月28日,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普(2015)临鉴字第23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春华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500元,护理时间30天,误工休息时间90天。
2015年6月4日,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鄂州葛劳人仲不字(2015)第00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申请伤残赔付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15年6月8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鄂人社伤字(2014)01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已工伤认定已超过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杨春华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也未申请工伤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致使本院无法确定原告杨春华的工伤致残程度等级,判决驳回原告杨春华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春华虽系工作中受伤,其在诉讼前经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普(2015)临鉴字第23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所系司法鉴定,其并不具备劳动能力鉴定资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春华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齐志刚 审判员  缪冬琴

书记员:郭玥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