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杨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荣(李某某之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1组5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志全,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
法定代表人:时玉章,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杨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付志全、佳木斯市向阳区新丰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李某某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服判,对涉案4亩耕地,因国家征收,所涉及的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与本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诉讼,故上诉人杨某某、李某某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王首佳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 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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