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亚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谷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亚玲 人民陪审员 王术谦 人民陪审员 郑天阔
书记员:陈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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