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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军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余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军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军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方来,军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军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熊魁
审判员:侯欣芳
审判员:杨荣华

书记员:肖少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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