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长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乔长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三方已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00元,邮寄费人民币6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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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守林
人民陪审员 刘存孝
人民陪审员 闫宝瑞
书记员: 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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