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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明诉唐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明明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2015)依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杨明明,地址: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地址:依安县。
原告杨明明诉被告唐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母亲,2013年10月30日10时许,原告父亲杨宝坤在工作中死亡,所在单位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理赔款8万元。
上述两笔款属于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但全部赔偿款均由被告领取,并由被告据为己有,属于原告的部分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应得赔偿款31.5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无其他地址与联系方式,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明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退回原告杨明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无其他地址与联系方式,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明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退回原告杨明明。

审判长:徐冬华

书记员: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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