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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袁某某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之父。
原告:袁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之母。
原告:杨厚梅,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之妻。
原告:杨艳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长女。
原告:杨艳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次女。
原告:杨家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系杨风厚之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以东、卫生街以北开元观唐B座四层北侧。
负责人:李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王晓明,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袁某某、杨厚梅、杨艳锐、杨艳秋、杨家胜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袁某某、杨厚梅、杨艳锐、杨艳秋、杨家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杨某某、袁某某、杨厚梅、杨艳锐、杨艳秋、杨家胜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 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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