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钧冶,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杨某诉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25万元并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6日、5月27日、7月29日、11月7日,原告四次向被告李某某账户转账共900万元。被告于2017年1月1日补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等内容。2018年1月1日,原告又转账55万元至被告李某某账户,但被告未出具借条。嗣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并支付利息。
审理中,河滨围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被告李某某已经在普陀区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超过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李某某虽户籍地址在上海市杨浦区靖宇东路XXX弄XXX号XXX室,但其已连续居住于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满一年以上,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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