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北农场第九管理区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锡江,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嫩北农场融福牧场工作人员,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上诉人杨某、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8)黑810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变更合议庭成员,但判决中仍将变更前合议庭成员列为合议庭成员,构成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王耀华
审判员 刘宏业
书记员: 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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