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昌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王国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杨昌某诉被告王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昌某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昌某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00元,减半收取计1674.50元,由杨昌某负担。
审判员 周明智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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