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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闫某某、杨跃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杨士宾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苑献然
杨跃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李凤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士宾,男,农民,系杨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献然。
被告(反诉原告):杨跃龙,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献然。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81851-4,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161号。
负责人:魏岐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杨跃龙、被告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世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士宾、田浩景,被告闫某某及被告杨跃龙委托代理人苑献然、被告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凤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被告闫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杨跃龙、被告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负责人魏岐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闫某某各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妥之处,被告虽有异议,但无据反驳,也未申请复核,故予以采信。
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分别为:
一、赔偿杨文宾损失5737元,有据证实,被告亦认可,予以认定。
二、原告医药费38103.50元、误工费13183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鉴定费1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780.36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原告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转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宜为3000元。
四、交通费,曲阳县人民医院及石家庄市救护转送中心收据证明系原告转院救护费,予以认定,其他车票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其交通费为1410元。
合计88985.86元。
反诉原告杨跃龙因事故车辆损失为3960元,另垫付医药费10000元,反诉被告杨某某均认可,予以认定。
闫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其系杨跃龙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故杨跃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杨跃龙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项下赔偿医药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3740.40元(含杨文宾误工费)、护理费1337.76元(含杨文宾护理费)、交通费1410元。其余医药费31975.60元(含杨文宾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含杨文宾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1410元,共41185.60元,因闫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应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20592.80元。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被告杨某某未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反诉被告杨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反诉原告杨跃龙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1960元,因杨某某负同等责任,其应按50%比例赔偿即980元。对反诉原告杨跃龙垫付的10000元,反诉被告杨某某应予返还。综上,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8284.96元。原告主张65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反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反诉原告杨跃龙医药费10000元,并赔偿车辆损失费2980元。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共计65500元。
二、反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反诉原告杨跃龙医药费10000元,并赔偿其车辆损失费2980元。
三、被告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反诉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闫某某各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妥之处,被告虽有异议,但无据反驳,也未申请复核,故予以采信。
原告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分别为:
一、赔偿杨文宾损失5737元,有据证实,被告亦认可,予以认定。
二、原告医药费38103.50元、误工费13183元、残疾赔偿金18204元、鉴定费15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780.36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原告没有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转院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宜为3000元。
四、交通费,曲阳县人民医院及石家庄市救护转送中心收据证明系原告转院救护费,予以认定,其他车票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其交通费为1410元。
合计88985.86元。
反诉原告杨跃龙因事故车辆损失为3960元,另垫付医药费10000元,反诉被告杨某某均认可,予以认定。
闫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其系杨跃龙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故杨跃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杨跃龙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首先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项下赔偿医药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1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3740.40元(含杨文宾误工费)、护理费1337.76元(含杨文宾护理费)、交通费1410元。其余医药费31975.60元(含杨文宾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含杨文宾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6000元、鉴定费1410元,共41185.60元,因闫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应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20592.80元。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反诉被告杨某某未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反诉被告杨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反诉原告杨跃龙车辆损失2000元,其余1960元,因杨某某负同等责任,其应按50%比例赔偿即980元。对反诉原告杨跃龙垫付的10000元,反诉被告杨某某应予返还。综上,人保财险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8284.96元。原告主张655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反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反诉原告杨跃龙医药费10000元,并赔偿车辆损失费2980元。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交通费共计65500元。
二、反诉被告杨某某返还反诉原告杨跃龙医药费10000元,并赔偿其车辆损失费2980元。
三、被告闫某某、杨跃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2元,由反诉被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世荣

书记员:陈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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