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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龙州大街西段。

原告杨某与被告尚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山林

书记员: 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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