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现住保定市竟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继宗,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保定市竟秀区市政府宿舍26-3-202。被告: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竟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大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保定市竟秀区市政府宿舍26-3-20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迎宾东街北299号,注册号:130622300006855。负责人:吴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媛,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47425M。负责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冲,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被告辛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汪浙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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