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
蒲某
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新,出租车司机。
被告蒲某。
委托代理人高春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原告杨新诉被告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新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新负担。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原告杨新诉被告蒲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新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新负担。
审判长:望胜
书记员:唐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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