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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明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新明
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白金峰(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新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空军装备研究院航空装备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晶晶,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联合大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白金峰,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新明诉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收到原告的汇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唐山金万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和收据载明工程被指定人和交款人均为被告,故被告主张其受原告指派并为原告进行理财,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杨新明借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收到原告的汇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唐山金万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书和收据载明工程被指定人和交款人均为被告,故被告主张其受原告指派并为原告进行理财,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杨新明借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嘉琦
审判员:李蕊
审判员:唐佳林

书记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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