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新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下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黄某大道887号。
负责人:魏某,该公司合伙人。
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
被告:文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文澍妻子,即本案被告),系特别授权。
原告杨新发诉被告黄某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被告文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新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及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新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立即向原告杨新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文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乙方杨新发和甲方众康门诊部、魏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半年,从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借款利息月利率2%;甲方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4月19日,每月偿还借款200000元直至还清,利息递减。在《借款协议》签订当天,杨新发将1000000元借款汇到魏某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众康门诊部与魏某只向杨新支付了80000元利息,其余利息及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故此,杨新发多次向众康门诊部、魏某催讨上述欠款未果。杨新认为文澍系众康门诊部的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文澍应对合伙企业即众康门诊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被告文澍共同辩称,三被告均承认原告杨新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三被告虽有还款的义务,因现在被告众康门诊部经营出现状况,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杨新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杨新发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关于原告杨新发主张要求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立即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请,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杨新发依约为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提供1000000元借款后,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故对于原告杨新发要求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关于原告杨新发主张要求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应向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双方在借款协议中已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扣减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已偿还的80000元利息,被告众康门诊部、被告魏某应给付原告杨新发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关于被告文澍是否应连带偿还本案涉案借款本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文澍系普通合伙企业被告众康门诊部的普通合伙人,故应对被告众康门诊部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本院依法对原告杨新发要求被告文澍对被告众康门诊部的债务即涉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新发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文澍对被告黄某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上述给付原告杨新发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杨新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黄某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被告魏某、被告文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蓉
书记员: 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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