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新发,男,1944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清风北街。主要负责人:李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湘,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新发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定州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杨新发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新发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杨新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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